井冈山大学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井冈山大学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经2017年7月3日井冈山大学老年体协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井冈山大学老年人体育协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吉安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的团体会员。属康乐性质,各项活动应体现科学、文明、安全、友谊、和谐、健身,使参与者得到乐趣,增进身心健康。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按照国家体育工作和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在老龄工作、老干部工作部门和学校党政及各部门的支持下,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赣办字(2016年)69号文件《关于加强新形势下老年人体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赣办字69号文件);积极组织老年人开展经常的、科学的体育健身活动,加强科普宣传、科学研究、反对迷信,团结老年人,发展老年人体育事业,增强老年人体质,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实现积极的老龄化,构建和谐社会,创建全民健身体系,实现小康社会目标,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井冈山大学党委、行政的领导和学校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的协调管理,接受省、市老年人体育协会的业务指导,与各涉老部门协同开展工作。

第五条 本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贯彻国家《体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赣办字201669号文件以及国家体育工作、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宣传、组织和指导开展本校老年人健身体育活动;

三、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老年人体育科普宣传和科学研究;

四、举办全校性的老年人健身体育比赛和交流;

五、组织参加省、市老年体育竞赛活动,开展与校外的老年人体育交流活动;

六、培训老年人健身体育技能和文娱骨干队伍;

七、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八、协同有关部门,评选健康老人。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吸收井冈山大学老年人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本校的离退休人员或内退人员;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四、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自愿报名并经本会登记;

二、经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权;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员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体育文娱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写书面申请。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由它产生的委员会。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本会的委员会;

三、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和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四、聘请德高望重的老领导担任顾问;

五、聘请校领导担任名誉主席;

六、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代表大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学校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委员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有必要可提出对章程的修改意见,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委员会每学期召开12次会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联络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报主管部门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老年人体育事业,有为老年人服务的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德高望重,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五年。身体好、能力强、受会员信任的,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如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学校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五、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并受主席委托行使主席职权。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并作年度工作总结;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委员会决定;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按有关规定拨付的经费;

二、会员缴纳的会费;

三、社会资助或捐赠,有关部门赞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人每年5元。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由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按照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办法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一周内,经学校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提出终止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意见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学校审查同意。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学校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井冈山大学老年人体育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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