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井冈山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井大工字[2017]8号
关于印发《井冈山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
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女工委:
为切实加强基层工会女教职工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团结动员全校女教职工积极参与支持学校发展改革、促进女教职工建功立业,结合学校女工工作实际,特制定《井冈山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希望各基层工会和女工委贯彻落实。
井冈山大学工会委员会
2017年5月31日
井冈山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2017年4月24日井冈山大学第三届女职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井冈山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全国总工会颁发的《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并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要求进行工作。
第三条 井冈山大学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在井冈山大学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团结、带领全校女教职工坚持以井冈山精神办学育人,艰苦奋斗,开拓创新,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推进内涵发展,提升办学实力,为把学校建成特色鲜明的区域高水平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维护女教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女职工组织的基本职责。女工委致力于构建和谐校园、和谐社会,把握不同女教职工群体的维权要求,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护女教职工的身心健康,为女教职工说话、办事,全心全意为广大女教职工服务。
第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协助、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有关女教职工的法律、法规、政策。参与学校有关女教职工切身权益的制度、规定的制定。组织和代表女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第七条 注重女教职工思想教育,引导广大女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权力观、事业观;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高自身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发现和培养女干部、女教学骨干、女学术带头人,并向学校推荐,为她们在较高层次上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第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同学校工会、有关部门和学校党政、群团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女教职工工作。
第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不断加强与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和妇联组织的联系与沟通,积极开展社会交往活动。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会5人组成。各基层工会设女职工委员1人。
第十二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井冈山大学工会委员会按规定的委员名额和条件,在充分酝酿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组成人选,并讨论通过。
第十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兼任。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重大问题要由委员会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受井冈山大学工会委员会的领导和上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的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在委员会任期内,因委员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增补委员时,经民主推荐,提出相应的增补人选候选人,报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和经费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及时进行检查、总结。根据工作需要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委员会会议。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向工会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开展工作与活动所需的经费在工会经费内列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井冈山大学工会委员会或其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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